章 程

    

(2013年5月20日第一次制定2015年9月7日第二次修订2016年4月11月第三次修订2017年4月26日第四次修订,2020年1月6日第五次修订,20224月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浙江省智慧城市促进会。英文名称:Zhejiang Smart City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ZSCPA。

第二条 浙江省智慧城市促进会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由致力于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组织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社会各界从事智慧城市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以服务于我省智慧城市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升社会各界对智慧城市建设的认知能力、提升智慧城市技术支撑单位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智慧城市应用单位的综合应用能力为目标,推进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促进我省城市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会接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服务、交流、合作的开放平台,开展智慧城市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政策做好参谋;

(二)加强与国内外研究机构、社团组织和标准化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制定智慧城市行业标准,组织成员单位考察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推进智慧城市应用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的沟通与合作;

(三)建立智慧城市产业联盟,宣传普及智慧城市知识,开展相关培训、沙龙、论坛、讲座、知识大赛等活动,积极宣传智慧城市试点建设的政策措施,推介最新研究技术成果、产品和典型应用;

(四)组织专家开展智慧城市建设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五)组织编辑、出版会刊及相关图书、资料;

(六)组织、承办展会及开展各类广告、宣传服务;                                                                                                                                                                  

(七)组织开展企业评估、认证、评价、咨询等服务工作;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的相关政府部门、通信运营企业、重点IT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及相关社团组织的团体会员,经批准后成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是合法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应具有中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清算和其他重大事宜等。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或者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 理事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或秘书长以上职务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五)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备、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