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办法

会费管理办法

2013年5月第一次制定,2020年1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费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促进会《章程》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会会费按自然年度会费计算收取。

第三条  促进会各会员单位均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管理

第四条  会费收入全额纳入促进会财务帐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  根据促进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收支算。促进会换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三章   会费标准

第六条  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组成情况,实行分级会费。会费标准为:

1、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壹万元/年;

2、秘书长单位:捌仟元/年

3、理事单位、副秘书长单位:伍仟元/年;

4、会员单位:贰仟元/年。

第七条  个人会员暂时不缴纳费用。

 

第四章   会费缴纳

第八条  会费按自然年度进行缴纳,每年6月30日前为集中缴纳本年度会费时间,会员单位应在该时间段缴纳当年会费,汇入促进会指定账户。

第九条  申请加入促进会的当年度新会员,应在协会批准确认入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办法缴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当年最后一季度入会的新会员不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十条  促进会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由财务按缴款数额开具统一印制的会费收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0年1月6日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促进会所有。